觀塘區通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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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20年8月,哈爾濱市花園小區A號樓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導致二樓劉某家的衛生間坐便器返水,汙水滲漏到一樓原告陳某家中,造成原告家中棚頂及家具受損。陳某找到劉某,劉某稱雖然他家的衛生間坐便器返水,但是並不是他家扔的東西堵的,陳某找到物業,物業說已經對管道進行了日常維護,可以幫劉某家的坐便器維修,但是對於陳某的損失不能賠償。陳某將劉某和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後,委託保險公估公司對原告陳某的損失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財產損失價值爲18000元。原告支付鑑定費3000元。
本案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不明,無法確定具體堵塞物。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原告追加三至五樓住戶並要求他們承擔責任。在法庭上三樓的住戶辯稱一直未在屋內居住,並提交了電錶、水錶記錄予以佐證。
法院審理,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房屋被浸泡造成損失,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本案爭議的焦點爲:侵權人是誰及被告如何承擔責任。關於侵權人是誰及被告如何承擔責任。
本院認爲,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二樓家中返水的原因是二樓至五樓住戶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導致,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下水管道堵塞是被告(二樓)單獨使用不當造成的,因該部分管道系二樓至五樓共同使用,三樓法庭提交其用電量75.1kw,用水20m3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在該房屋居住,符合生活常理,法院予以確認,三樓住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其他住戶無法排除其他樓層住戶使用不當造成堵塞的情況,故在無法確定造成堵塞後果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二樓、四樓、五樓住戶均有可能因使用不當造成堵塞,應當共同承擔責任。而物業和陳某之間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該案法律關係爲侵權糾紛,如需起訴物業,需另案起訴。
最後法院判決二樓、四樓、五樓的住戶均承擔責任。
該起案件屬於侵權法中規定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在競合因果關係的情形下如何承擔責任的規定。由於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院最終判決該樓層的業主除能排除自己責任外的都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遇到下水道堵塞導致跑水的情形,如何科學維權,需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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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的責任,在類似案件中,多數因下水道堵塞的業主在處理糾紛時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將物業告上法庭。事實上,如果物業進行了正常的維護管理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如果漏水後,業主向物業反應,物業沒有採取措施及時止損,此時的物業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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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注意保存好證據,因爲該種糾紛最終的損失金額往往很難評估,通常以鑑定為準,所以此時要對泡水後的證據進行固定,例如視頻的拍攝,照片的留存,如果涉及到家具、物品等損壞,最好能夠提供該物品的價值發票等等,已經支付了維修費用,可以舉出發票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以免鑑定機構評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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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反如果自己做了被告,也不要著急,例如在本案中,三樓的當事人能找到自己長期不在家居住的證據排除侵權責任,例如該房屋的下水管道進行了改造,單獨走水;或者該房屋的衛生間改造成衣帽間等等,如果不能舉出證據,那麼鄰里之間應該團結互助,妥善處理好關係,等待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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